关于天津中油滨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海滨大道津晋高速路分部在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油用于销售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8-04-17 10:40      来源: 区商务和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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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商务罚字(2017)第03-008号

    当事人:天津中油滨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海滨大道津晋高速路分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16985L

    法定代表人:隋武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大道与津晋高速连接处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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