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润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8-04-17 10:41      来源: 区商务和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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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商务罚字(2018)第015-003号

    当事人:天津市润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12966A

    法定代表人:杨扬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会馆街1号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我企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企业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未明示家用汽车的“三包”信息,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日向你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企业限期改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企业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你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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