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百得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8-08-31 10:08      来源: 区商务和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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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商务罚字(2018)015-004

    当事人:天津百得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9993XH

    法定代表人:黄继华

    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59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的“三包”信息,未明示投诉渠道,未在汽车流通管理系统中备案企业信息,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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