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项目核准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28 10:11      来源: 区商务和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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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发展,优化项目核准流程,缩减项目申报周期,实现管理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打造有利于加快行业集聚的良好氛围,我局结合企业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拟在核准工作中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现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项目核准方案》进行修订(见附件)。从即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项目核准方案(修订版)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维修

    和再制造项目核准方案(修订版)

    为规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管理,推动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发展,根据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商产业[2019]6)要求,特制定本核准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对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航空、船舶、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除外)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项目进行核准。

    二、核准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税维修和再制造项目要件初审,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核准。

    三、核准内容

    申请企业须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并具有航空、船舶、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除外)等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情况(包括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和环境影响等)、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关于维修商品和进口备件不涉及国家《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承诺书(须加盖公章)。

    3.企业注册所在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初审意见。

    4.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等方案。

    5.企业废弃物处置和销毁方案。

    6.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7.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行业管理准入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获得的相关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涉及委托天津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维修和再制造情况的,需同时提供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上述相关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核准程序

    (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向所在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申报要件。

    (二)相关开发区管委会收到企业申报要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将企业报送的要件及初审意见报送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三)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经营单位所属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并召开联席会议,就该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提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申报单位有委托自贸区外的滨海新区区内企业代为维修和再制造的情况,还需项目代为维修和再制造企业所属管委会、环保、海关等部门共同参与实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四)若各部门同意该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于联席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抄报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若各部门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存在异议,企业须按照各部门意见进行整改,待符合各部门要求后,重新进行实地核实等工作。

    (五)如项目经营单位申请委托滨海新区区外企业代为维修和再制造,由天津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核准方案。

    (六)企业须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相关监管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反馈。

    五、附则

    (一)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16号)要求,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公告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维修业务,按公告流程执行。天津自贸试验区(不含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以及自贸试验区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公告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维修业务,按照《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实施办法》及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试点项目的核准方案》(津滨商务发[2016]15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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