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售汽车的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未公开家用汽车“三包”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商务罚字(2018)第015-005号
当事人:天津市汇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TD5E10
法定代表人:张铁民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1号A室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售汽车的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未公开家用汽车“三包”信息的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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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22-65305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