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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津滨商务罚字(2021)第003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14:23      来源: 区商务和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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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处罚决定书

    津滨商务罚字(2021)00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天津光达海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淑秀

     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板厂路北石化物资部西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1826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单位存在未严格落实天津市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你单位当场改正。2021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仍存在未严格落实天津市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元(壹仟圆整)罚款,并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商务局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20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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