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禁止非法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通告
索引号: 4-9672-2021-00010
发布机构: 区商务和投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9-20
发文日期: 2021-09-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禁止非法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目前,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举报电话:022-653061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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