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商务罚字2021第017-001号)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滨商务罚字(2021)第017-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天津市华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天津市华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回收了三辆报废机动车(冀B3H552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冀JC9683凯马牌货车、津LX7981江淮牌货车)和部分汽车零部件,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800元(贰仟捌佰圆整)。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对天津市华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实该公司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无异议;
2、该公司非法回收的三辆报废机动车(冀B3H552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冀JC9683凯马牌货车、津LX7981江淮牌货车)及现场存放的汽车零部件,为物证;
3、该公司无法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证实其未取得资质认定;
4、对天津市华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两份,证实该公司存在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及零部件经营活动;
5、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涉案车辆基本信息,证实现场查获的三台车辆为报废机动车;
6、该公司2021年9月27日出售汽车零部件的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实该公司违法所得;
7、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七条、第四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市华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没收非法回收的三辆报废机动车(冀B3H552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冀JC9683凯马牌货车、津LX7981江淮牌货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贰仟捌佰圆整),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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