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商务罚字(2021)第001-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超级马力(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3-2-304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超级马力(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时间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签订的首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相关询问笔录为证。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超级马力(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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