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按照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法储煤运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天津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实行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天津市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的3个堆场分别为天津市通达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太平镇)、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新城镇)和天津圣方物流有限公司(大沽街)。对于不符合本市堆场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擅自设置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煤炭经营企业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堆场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严禁各煤炭经营企业、堆场经营者以汽运方式向天津港集疏运煤炭。
三、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煤炭经营企业、堆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在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整改期满后,对于仍存在非法储运煤炭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和堆场经营者,区商务和投促局将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2年8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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