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汽车销售企业备案及销售数据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了促进汽车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企业经营,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工作要求,即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新区商务和投促局组织开展汽车销售企业备案及销售数据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汽车销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填报销售数据。
二、操作方式
企业用户须注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添加【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信息和网站提示逐项填写备案信息,待天津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填报数据报表。数据报表包括月报和年报,其中,月报应于每月15日前填写上月销售数据,年报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上一年度销售数据。该平台技术咨询热线为010-67801967,具体操作方式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1.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备案和销售数据填报工作,12月16日起,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各企业填报情况逐一审查,对于未能完成备案及销售数据填报的企业,将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2.鉴于部分企业未能及时备案并填报销售数据,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审查重点为2024年1月至今的销售数据填报情况。
3.如企业遇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被占用(已被注册)、忘记平台账号密码等情况,请于工作时间拨打022-65306109咨询。
附件: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滨海新区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名录(截止2024年11月29日)
3.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
2024年11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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