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通告
发布机构: 区商务和投促局     发布日期: 2023-05-17 14:43           来源: 滨海新区商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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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实行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堆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天津市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的 3 个堆场分别为天津市通达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太平镇)、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新城镇)和天津圣方物流有限公司(大沽街)。

    二、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堆场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煤炭经营企业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煤炭经营企业、堆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在 20236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对于整改期满后发现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区商务和投促局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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