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通告 |
为巩固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实行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堆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天津市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的 3 个堆场分别为天津市通达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太平镇)、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新城镇)和天津圣方物流有限公司(大沽街)。
二、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堆场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煤炭经营企业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煤炭经营企业、堆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在 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对于整改期满后发现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区商务和投促局将依法查处。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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