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

关于印发《在滨海新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商务和投促局     发布日期: 2023-05-17 14:45           来源: 滨海新区商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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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文件精神,推动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试点工作,在滨海新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正式印发执行。

    2023年5月17日

                     

    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文件精神,推动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试点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整改”)是指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为符合汽车行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平行进口汽车开展的整改活动。推动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工作是深入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和推动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行为,有利于推动规范业务流程、保障配件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基本原则

    按照“探索创新、风险可控、分步推进、规范可持续”的原则,设置统一试点准入条件,公平竞争,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试点资质。政府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对试点对象严格监管,严格执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到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利于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试点准入机制

    (一)试点对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成为试点对象,按照自愿申报、分级审查的原则定期评定、筛选确定试点对象。

    (二)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滨海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缴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并具有汽车二类及以上维修经营业务资质;

    2.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3.企业具有稳定的配件供应渠道,并确保配件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4.设施设备应包含(不限于)举升机、轮胎充气机、基础工作及机电工具、诊断电脑、钣金工具、整改的零部件以及其他整改项目专项工具;

    5.企业整改业务运营场所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应具备整改操作车间、车辆维修车间、质量检验车间、车辆流转和停放场地等,停放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

    6.企业整改业务运营场所内设有电子视频监控装置,画面须齐全、清晰,整改过程全程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根据监管需要,电子视频监控装置应与监管部门联网,便于相关部门进行可视化管控;

    7.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研发团队,应至少具有2名高管(专业技术负责人)和10名基础业务操作人员,以缴纳社保为准;

    8.企业整改业务运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9.企业具有合规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风控制度、质量追溯等规章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具备申报条件后,向所在地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整改场所地址、项目建设情况、申请事项等;

    2.所在地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初步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3.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及所在地管委会初步意见后,将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审核工作,将企业申请信息转发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能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单位核查通过的申请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予以核准,并对外公示,确定试点对象;

    4.将试点对象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并由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需求转报至上一级国家主管部门。

    5.试点对象情况将通过政府网站进行统一公示。

    四、年度检查考核机制

    为加强对试点对象整改业务的监督管理,试点对象实行年度检查考核,试点对象的年度考核每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办理。年度考核时,试点对象应提交以下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信息证明;

    (3)高管和基础业务操作人员名录,相关从业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

    (4)上一年度整改业务台账电子存档。

    收到试点对象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试点对象如未达到准入标准时,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试点对象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准入标准,视为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

    如试点对象达到准入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试点审核机构征求试点对象上一年度违法违规经营情况,试点审核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复,如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需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罚文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试点对象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内容等决定试点对象是否通过年度检查考核。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试点对象,如试点对象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回复内容附未通过理由。

    如试点对象未能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应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延期办理,并说明正当理由,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延期。如试点对象未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内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且未批准延期办理的,或申请延期三个月后仍未能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试点对象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

    五、退出机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取消试点资质:

    1.违规操作,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并通报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领导小组的;

    2.不能较好履行试点责任和义务的;

    3.超出整改试点业务范围的;

    4.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逾期超过三个月,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

    6.经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不再适合开展试点业务的;

    试点对象取消试点资质后,试点退出情况将通过政府网站进行统一公示。自试点对象取消资质公告发布起,同一试点申报企业或同一整改地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试点对象责任和义务

    1.试点对象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前应向整改场所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

    2.试点对象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只能在整改场所实施,且整改项目仅限于整车标志等5大类别共计16小项(详见附件)。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整改业务范围;

    3.试点对象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必须确保整改零配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标明零配件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同质配件;

    4.试点对象在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过程中发现车辆具有明显使用特征及存在水淹、碰撞、火烧等事故车辆特征的,须及时上报属地海关。明显使用痕迹包括但不限于蓄电池电极桩柱明显腐蚀,轮胎、刹车盘/片、踏板有明显磨损,机油颜色变深有杂质,塑料件、橡胶件明显老化,车身及底盘存在严重锈蚀,车身有多处明显划痕磨损,内饰有明显褪色及多处污染、磨损,操纵件明显磨损等;

    5.试点对象完成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后,经整改的平行进口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整改作业书》,并将整改的过程信息、进口质量安全信息、质量保障追溯、认证监管信息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监管机构共享;

    6.试点对象是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汽车零配件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承担售后服务、配件质量、产品召回、索赔等义务;

    7.试点对象整改业务的每款整改车型均应当获得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8.试点对象建立完整的车辆整改业务电子台账,台账内容必须包括车辆品牌、整车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制造国、整改业务内容、进口用户等,电子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可查询;

    9.试点对象应按要求,探索将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的全流程纳入区块链管理,信息共享,整改全流程可追溯;

    10.试点对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应对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开展过程中替换下来的原车零配件,建立管理台账并采取有效地处置措施,确保替换下来的原车零配件不流入国内市场。

    11.试点对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整改场所进行的工厂检查。

    七、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业务范围

    整改项目需符合《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相关要求,严禁整改场所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以外的业务。

    八、各有关部门职能分工

    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框架内整体推进,由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组织开展,负责试点对象认定和退出、符合性整改业务促进、组织协调等工作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推动和促进业务开展,按照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的组织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以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对推动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重要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支持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实施推动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相关工作,明确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

    (2)督促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协助监管工作,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试点对象解决相关问题。主要做好规范企业安全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本区域内试点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联合本区域内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区域内注册企业试点资质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开展相关招商引资工作,聚集标准符合性整改上下游企业,服务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3)组织区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试点工作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商务局负责在法定职责范围协调推动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工作,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确定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试点对象资质,并按流程及时将试点场所信息上报商务部。

    (四)市市场监管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依法对试点对象进行整改业务使用零配件的CCC认证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试点对象和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内的其他职责。

    (五)天津海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内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的海关监管工作;及时将试点场所信息上报海关总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内的其他职责。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内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重点做好试点对象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内的其他职责。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内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监督工作;按流程及时将试点场所信息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市公安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内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监督工作,在机动车登记、涉法风险等方面加大对试点对象的支持力度。

    (九)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具有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试点对象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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