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住宿餐饮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
新区各住宿、餐饮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空气质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切实做好住宿、餐饮行业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现向新区住宿、餐饮企业告知如下:
各住宿餐饮企业要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规定,不违规购买、售卖、燃放烟花爆竹。遇嫁娶或其他重要活动,用喜庆音乐,鲜花气球等增添喜庆氛围。要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的庆祝方式。
各住宿餐饮企业要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自觉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传播方式,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教育、引导、劝阻消费者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烟花爆竹。
各住宿餐饮企业要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住宿、餐饮企业应拒绝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告知禁燃规定,劝阻燃放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希望新区住宿、餐饮企业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在各类节庆活动中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为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平安滨城增光添彩。
新年将至,在这个充满希望与团聚的时刻,让我们用亲朋好友间的欢声笑语代替烟花爆竹的喧嚣,用爱与温暖点亮这个特别的节日,开启一个全新、美好的一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2.《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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