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入住 要交物业费吗? |
身边事儿
物业公司与A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承包合同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杨某是该小区业主,依照合同约定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的物业费3295元。但是杨某称自己一直在外地,从未居住过该套房屋,而且房屋一直存在漏水的情况,物业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因此杨某拒绝支付物业费,故物业公司为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交物业费是业主的基本义务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的田野律师解释说,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闲置不是减免物业费的法定理由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杨某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杨某所在的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物业公司和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杨某房屋长期闲置,不是减免物业费的法定理由。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后,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措施确有不妥,但杨某不得据此拒绝交纳物业费,杨某对自己的损失可依法维权。依照民法典第9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最终本案判决杨某向物业公司交纳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的物业费3295元。延勇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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